时间: 2016-08-18 16:15:24
为了保障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叶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判决,判决叶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 万元。同案另两名被告人也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
三人相约上山猎杀8只野鸡
2015 年10 月,被告人叶某在一个废弃房屋地基圈梁下面发现用油布包裹着的两支枪及弹药。叶某随即将枪支和弹药转移至另一废弃房屋里。
今年1 月6 日,叶某电话邀约唐某、杨某到山上玩耍。1 月7 日上午8 点左右,三人乘坐杨某的面包车往目的地行驶。随后,叶某到废弃屋内将枪支和弹药取出,三人一同修理好枪支后,叶某提议进山猎杀野鸡(学名:红腹角雉)。
三人来到石棉县栗子坪自然保护区蚂蝗沟(小地名)一带猎杀了8 只野鸡,其中叶某猎杀了6 只,唐某、杨某各猎杀了1只。三人将8 只野鸡和枪支放在车上,随后驾车返回。当晚11 点多,在新康石棉矿检查站,三人发现有警车巡检,便跳下公路逃离。
1 月8 日,叶某、杨某主动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唐某主动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件审判:
三被告分别获刑
在叶某等三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三人对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叶某等三人猎杀的8 只野鸡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红腹角雉;叶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
该案在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后,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叶某、唐某、杨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雉8 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叶某、唐某、杨某共同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雉,系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叶某、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唐某、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 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 万元。此外,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 万元。
以案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鉴定,三被告人所猎捕的野鸡均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红腹角雉,因此三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到刑罚。
野生动物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平衡链上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为了保护地球,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无论是为了我们的小家,还是为了地球大家庭,我们都应该将保护野生动物落到实处。
周恒旭 雅安日报/北纬网 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6-08-18 16:15:24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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