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4-20 09:10:36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件。虽然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均否认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但法院经过对案件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和相关情节,最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回放:
撞倒行人后
他驾车逃逸
2016年9月11日早上6点多,宋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途经飞仙关大桥时,车辆的右侧货厢撞击到正在路边跑步的受害人王某,致王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尽管现场群众大声呼喊,要求停车,但宋某依然驾车逃离了现场。
2016年10月7日,受害人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对现场勘查和调查后发现,宋某并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其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前制动系统无制动效能,且在事故发生时其未能安全驾驶,从而造成了交通事故,最终认定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
虽否认事实
但证据确凿被判刑
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论是在前期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随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亦或是在法院的庭审期间,被告人宋某均否认自己实施了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但是,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途经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现场目击证人等证据均一致证明了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被害人王某后驾车逃逸的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
最终,天全县法院认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抵赖难逃法律制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天网恢恢,违者必惩。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始终否认其驾车撞倒行人后逃逸的事实,但多方证据均能证明其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封玉洁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任思瑗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7-04-20 09:10:36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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