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10-27 12:50:04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早已进入寻常百姓人家,而且已经成为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好伙伴和好帮手。
然而,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情况发生的几率也不断增加,本期“以案说法”,我们将重点为大家讲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以及不正确的处理方式会给自己带来哪些严重的后果;此外,还将结合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击盗抢机动车行动,请专业民警结合相关案例,讲解有关机动车防盗的安全知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该怎么做?近日,名山区一名驾驶员作出了一个错误的示范。他在驾驶车辆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停车留在现场,而是驾车离去,后因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向公安机关自首。正是因为这位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原本在这起事故中只承担次要责任的他,因为逃逸破坏现场,被判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还因肇事逃逸,处以驾驶证扣12分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情回放:
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
面对压力投案自首
12日晚7点半左右,名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城区新桥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在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逃逸,有人受伤。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电动三轮车倒在道路中央,地上坐着一名男子。民警经询问了解到,该男子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名山城区沿江路往老车站方向行驶,至新桥路段右转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李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但由于事发突然,李某没有看清肇事车辆号牌,只知肇事车辆为一辆三厢小轿车。随后,民警在勘查现场的同时,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但没有收集到有价值的线索。
在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后,民警随即返回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希望通过查看事发路段及周边道路的监控录像,搜索肇事逃逸的车辆。就在民警紧张忙碌的时候,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这名男子表示,他不久前驾车在新桥路段有可能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但是自己不确定。民警遂通知该男子将车辆开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在交警大队,民警通过对车辆进行痕迹比对,发现该车上有擦挂痕迹,确认该车辆为此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面对民警的询问,肇事驾驶员表示,发生事故后,自己心里很慌乱,不知该怎么办,就驾车离开了现场。后来想到自己难逃法律的制裁,所以就主动打电话自首。
案件处理:
小车司机负全责
驾驶证扣12分
在这起案件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仅受轻微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比较轻微,但小轿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十分恶劣。
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判定该小车驾驶人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扣12分并处罚款的处罚。
民警说法: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
听从民警指挥
名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表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事故。
在保护现场方面,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不要移动现场任何与事故有关联的物品,同时在事故现场前后摆放安全警示标识,并马上报警。
在抢救伤员方面,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疗人员的帮助,并且积极配合医疗人员抢救伤员。
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方面,需要当事人向民警陈述事故发生的事实,接受民警与事故有关的调查。
“从这起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违法成本是很高的。”民警介绍,“由于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离开现场,从而破坏了现场原有的状态,故依法判定该小轿车负全责,同时,这起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没有对驾驶证扣分的处罚,但小轿车驾驶人在事发后驾车离开的行为属肇事逃逸,所以依法被处以驾驶证扣12分并处罚款的处罚。”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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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责任编辑:王茜
日期: 2016-10-27 12:50:04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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