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09-14 11:37:18 来源:北纬网
日前,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受案处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发现这起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双方竟是亲戚,他们的婚姻属近亲结婚。
原来,罗某之父与仲某之母系同母异父的兄妹,罗某与仲某从小认识系童年玩伴,长大后在双方大人的撮合下开始恋爱,并于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先后育有两子。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仲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罗某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请求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案件审判:
近亲结婚触犯法律 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上任一种情形,婚姻无效。其中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包括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与己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清的认定,关键是理清代数,而我国代数的计算是以己身为中心。
在本案中,罗某之父与仲某之母系同母异父的兄妹,从罗某和仲某己身为第一代分别上溯两代,即仲某的外婆系罗某的奶奶,仲某与罗某正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清,二人结婚属“姑舅亲”,为婚姻法所禁止,故法院依法裁判其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结婚须满足《婚姻法》实质性和形式要件
在我国,结婚必须满足婚姻法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性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达到法定年龄,即男方22岁,女方20岁;双方均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形式要件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因为受传统婚俗习惯的影响及对国家法律法规了解的欠缺,诸如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未进行结婚登记等情形较为普遍,而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离婚案件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均会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人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岁,女方不得早于20岁。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清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茜
来源:北纬网 日期: 2016-09-14 11:37:18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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