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7-06 08:50:37 来源:雅安日报
本报讯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什么是“执行不能”?日前,记者从宝兴县法院获悉了一起有关“执行不能”的案件,让我们从典型案例中了解“执行不能”。
刘邦(化名)与被告项羽(化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兴县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项羽于判决书生效后偿还刘邦借款10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项羽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刘邦于2022年3月7日向宝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8日宝兴县法院立案执行,随即对项羽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几十元存款,其名下无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村组干部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项羽常年在农村居住,无正式工作,户籍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刘邦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加大涉“借款合同”案件执行力度,是进一步优化“借贷”环境,净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为典型涉“借款合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执行不能即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将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法官提醒,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出借人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诚信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
魏川
记者 李晓明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2-07-06 08:50:37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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