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十周年
每一条法律法规,
都是血的教训写成。
“虽然你没有责任,但是你喝了酒驾车的行为,对整个交通参与者来说就是一个‘定时炸弹’,是对社会的不负责。”近日,在雨城区和平小区外的街道上一辆掉头行驶的小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了碰撞,双方发生争吵,引来群众围观。从现场来看,责任在小车驾驶员,但三轮车驾驶员满身酒味,路边的一位围观的群众这样对三轮车驾驶员说到。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10年。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10年来,“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严惩酒驾违法的严格程度逐步形成了社会共识,也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醉驾入刑”十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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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完善。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醉驾入刑”成为引人关注的焦点。
•2013年12月,在总结“醉驾入刑”2年多司法、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醉驾行为定罪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和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处理。至此,“酒后驾驶”“醉驾”从日常思维习惯中的一般性违规,上升为违法犯罪行为,“醉驾入刑”的法律刚性持续增强。
醉驾发生擦挂赔偿300元
驾驶员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陈承表示,今年发生在雨城区的一起轻微擦挂交通事故,虽然造成的损失仅有300元,其中一名驾驶员因醉酒驾车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一旦有“刑事记录”不仅会自己,还会影响以后子女的就业。
今年1月10日凌晨5点左右,郭某喝酒后依然选择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由于酒精的作用,他的行驶轨迹呈“蛇形”。当他驾车行驶到雨城区东大街友谊服装广场外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了小擦挂。“我没有碰撞到你。”当出租车驾驶员找到他理论时,他表示自己没有碰撞。闻到其身上酒味重,于是出租车驾驶员选择了报警。
经过仔细辨认,交警发现出租车车身上确实有擦痕。通过询、调查和视频资料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其确实与出租车发生了擦挂。经鉴定郭某醉驾后的血液中检查出酒精成分浓度为2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郭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触碰刑法,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起诉。最终,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无独有偶,去年12月同样有一名驾驶员因醉驾被判处拘役。12月21日,邓某喝了一晚上的酒,在凌晨酒后驾车,在行驶到大北街超越电器外后与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四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辆车辆受损的情况。“幸而当时在凌晨雅安街上的车辆和人员相对较少,未发生严重后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陈承介绍,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浓度为223.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他也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邓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4000元。
饮酒和醉酒后,人的判断能力、操作能力都大大降低,醉酒后可能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因而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对于整个交通环境来说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上述案例警示着大家一定要遵守交规,安全出行,莫让一时贪杯流下悔恨泪水。
酒驾查处常态化
因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逐年递减
“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从以‘结果犯’论处转向以‘行为犯’论处,让‘危险’的预期和刑罚的威慑时刻警醒、规范驾驶人的行为,阻断可能会导致危险后果的行为发生,从而发挥出刑法的预防功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副大队长任俊旭介绍道。
数据显示,雨城区辖区内2018年查处酒驾1327起,醉驾126起;2019年查处酒驾3086起,醉驾179起;2020年查处酒驾3205起,醉驾143起。而与之对应的则是,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醉驾行为的“零容忍”,在查处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所呈现的是因酒驾导致的一般、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数量的逐年递减,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减少,特别是城市道路。而另一个数据显示,近年来因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有所增加,这三类数据,充分反映了对醉驾行为入刑,将不以结果论而是以行为论,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醉驾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会被“入刑”。
“治酒”不是交警一个人在战斗
“公安交警在整治酒驾、醉驾工作中,始终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依法查处,不仅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促进了社会公信力的不断增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大队长张雅峰介绍道。以雅安为例,“醉驾入刑”10年以来,公安交警对酒驾、醉驾的严查严处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市区治理效果更为明显。二是,涉酒交通肇事恶性事故明显下降。三是,市民抵制酒驾、醉驾的自觉性显著提升,基本形成“酒后不开车”的共识,新的酒桌“规则”正在逐步建立。四是,交管部门坚持不间断开展整治行动,形成了常态化整治机制,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公安交警部门对涉酒驾驶违法的治理力度一直在不断加强,基本形成了早晨、午间、夜间甚至零点之后的全天候和全覆盖。未来,公安交管部门还将着手与相关科技公司合作,研究通过大数据分析预测酒驾风险,实现精准提示宣传、精准检查治理。也就是说,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持”下,“治酒”将不只是公安交管部门一家的责任,而转变为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督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配合,从内到外共同遏制涉酒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