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郑明和张晓苏交往3个月后开始同居。晓苏单位集资买房,两人各投资了一部分钱,合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买到后,郑明的家人都表示非常担心,如果以后两人感情不稳定分手,共同出资的钱会不会打水漂?
果然不出所料,自从买下房子,两人的感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郑明每每想向晓苏提出分手,却又感觉自己好像被集资买房的钱套牢了。这套共同集资的房子暂时只登记了晓苏一个人的名字,以后能不能更改成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想和晓苏分手,是否有权分割房产?
律师点评:单位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它的给付对象是特定的。郑明可以等房产证办了下来,再向张晓苏提出增加共有人的要求,两人可以带上房产证到有关部门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事实上,在本起案例中,由于双方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是在持续同居关系较稳定的期间内共同购置,应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2
彭云和高晓明恋爱近1年。2001年4月至8月,为筹办双方的婚事,彭云父母出资3万余元,在高晓明父母的地基上修建了3间平房。2002年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由于结婚前修建的3间平房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并没有对其进行财产分割,但是认定3间平房属于两人共有财产。离婚后,高某某一直居住在3间平房里面,而且不准彭某居住和使用,彭某只好到外地打工。彭某认为,既然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律师点评:由于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建房时审批手续不完备,也未进行产权登记。而且双方对房屋价值及享有份额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再行处理。
案例3
王女士和刘先生在女儿两岁的时候出现了婚姻危机,刘先生承认自己在外面有了女人。2006年6月双方正式分居,并提出离婚,但却因为分割财产产生了争议。原因是王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总价值是32万元,其中贷款就有10多万,期限是15年。经婚前财产评估,房产登记为38万。房价上涨后,房子增值至53万,增值了15万。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了6.5万元的按揭贷款。刘先生答应还王女士按揭款3.5万元,但坚持房子升值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律师点评: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刘先生婚前购置的房产,已经付款部分应该属于刘先生个人,但是,刘先生婚前并没有付清购买房屋的全部金额,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了6.5万元的按揭贷款,此后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的部分房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其增值部分也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4
3年前,周先生和吕女士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共同按揭了一套总价值53万元的房子,按揭时间15年。首付时,周先生的父亲借给儿子10万元现金,但没有打借条。最近两人打算离婚。吕女士要求分割房产,而此时周先生的父母提出要儿子偿还借款,并要求吕女士也分担这笔债务。
律师点评:现金给付,加之不打借条,债权人的权利自然很难保障。要想让媳妇也成为债务人,最好在借款的时候写下借据,并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借款的使用项目。另外,父母要想成为房产产权的持有者,必须成为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或者有由当事者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仅仅出资,不代表就拥有了一部分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