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连成亮)持续了一年多的祁县第三小学教师出游遇车祸赔偿事宜本月初终于有了结果,一审法院判旅游公司赔偿死伤教师及其家属总计53万余元。
2007年5月5日凌晨,祁县第三小学教师乘坐的旅游大巴在108国道太谷段,与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一死17伤的惨剧。
随即,教师们与死者家属将山西晋通电力旅游公司及所属车队告上法庭。2008年6月4日,本报特稿以《祁县:教师出游遇车祸事过一年无人赔》为题,报道了此事。文章见报第三天,晋通电力旅游公司便与祁县第三小学教师商谈赔偿事宜。该小学校长冯广长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教师们应得到64万余元赔偿,但对方不同意,几次庭外调解不欢而散,只好等待法院的判决。
负责此案一审的太谷县法院审理认为,山西晋通电力旅游公司所属的旅游车在拉载老师旅行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了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其供职的车队隶属旅游公司,其责任也应当由旅游公司来承担,应当支付祁县小学伤亡老师及其家属535573元。
据悉,晋通电力旅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编辑:宇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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