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关于"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病残、死亡等原因,生活遇到困难,养老缺乏保障,这些问题就要妥善解决,抓紧建立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救助工程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开展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活动,切实解决部份实行计划生育群众在独生子女死亡后的问题,是在新时期、新阶段巩固计划生育成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计划生育"两个转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
二、救助范围
天全县农村45至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救助工程(以下简称"救助工程"),是我县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45周岁至年满59周岁,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对象户年满59周岁为止(含59周岁当年)。对象户年满59周岁后,次年,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或省、市相关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救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救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救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和救助工程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救助工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2、本实施方案由县政府制定。各乡镇、各县级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救助对象的政策。
3、救助工程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全额列支。
4、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计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发放方式,确保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5、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救助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资格确认
(一)实施救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1、确认是否符合救助对象的政策认定权限在县计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2、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3、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4、资格确认以县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二)救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天全县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天全县农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
(三)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调查摸底;2、本人提出申请;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六、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县计生局负责核实救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发放救助金的方式。
(三)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四)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七、工作责任
从事天全县农村45至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救助工程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对骗取、冒领救助金的,由县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该实施意见由天全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并从2007年8月开始正式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