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行动:
现场查封涉嫌产品
去年7月18日,名山质监局接到举报人当面举报称,在名山县一山庄内,发现一家生产洋酒的工厂,工厂没有招牌,里面破破烂烂,生产出售的是歪酒。
名山质监局执法人员当即从本局业务股调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查询结果表明:该山庄内无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并立案核查。
7月19日,名山质监局执法人员一行6人,驱车来到举报的山庄内依法进行检查,发现的确有酒类加工工厂,工厂内卫生条件不能满足生产某品牌洋酒的基本条件,生产设备仅有灌装机、储存罐、包装设备,化验室只有玻璃器具。现场未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化验记录。同时,发现大量食品添加剂。而现存产品中,标识上也没有标注相应的中文厂名、厂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假冒嫌疑。对此,执法人员将设备、原料及成品实施了就地封存。
当日,名山质监局向该企业送达登记(封存)决定书,要求生产场所负责人在7月25日9时前,到名山质监局接受调查。记者从名山质监局提供的“登记(封存)决定书”上看到,该决定书上有生产场所负责人的签字。
企业认为:
执法人员索要罚款
该企业注册的生产地址并非在山庄内,而原注册已另作它用,名存实亡。
涉嫌假冒产品被查封后,自称是该企业负责人的席玉,以“名山质监局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罚款”为由,向市纪委书面举报,举报该局个别执法人员从去年6月以来,一直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为名,用封厂、查扣为要挟,索要3万元所谓的罚款等。市质监局纪检组和名山县纪委、县商务局当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就举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最后作出“名山质监人员在执行公务检查中,未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罚款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结论。
7月27日,名山质监局来了三名某报记者,要求采访“伏特加”生产场地一事;9月,市委书记信箱又出现了一封署名为“记者路不平”写的一封题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罚款,乱摊派”的信件,但仍是查无实据。
一审判决:
撤销查封涉嫌产品
工厂被查封后,企业方以“名山质监局没有进行客观公正调查,在没有收集任何‘假冒’的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就以假冒为名对其产品、包装及其生产工具实施查封三个月的强制措施,且违反法定程序,未在七日内作出处理,至今已40多天。其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将名山质监局告上了法庭。
名山质监局辩称:对于山庄的洋酒生产场地进行检查并采取查封措施,是依据举报人当面举报并依法立案后的检查行动,在工厂不仅没有见到生产记录,企业负责人也没有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证明等,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登记、封存的财物填写了封存决定书及清单,并向企业发出在7日内到县质监局接受调查的通知书,其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名山县法院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名山质监局系主管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但被告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据现场结果,认为原告涉嫌假冒,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仅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法律依据,没有提供原告涉嫌假冒的嫌疑证据,而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和告知原告接受调查的原因,则是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当年生产销售记录、化验记录以及一、二季度抽检报告等,故不足以构成原告涉嫌假冒的证据。
去年10月15日,名山质监局收到了名山县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名山质监局7月19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同年10月18日,当名山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陪同下,向企业当面送达延期封存通知时被拒收。执法人员随即发现,登记封存在生产场所内的部分物品已被擅自转移。
中级法院终裁定:
一审存疑 发回重审
对名山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名山质监局以及市质监局当即作出反应,提出质疑的同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去年12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名山县法院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记者 彭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