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为取得给养自愿的、犯罪的。但帝国对奴隶也有种种规定:一是雅利安人一般不允许沦为奴隶,如出卖或抵押孩子为奴隶的家长,要受处罚;二是出身雅利安人的奴隶,应由其亲属尽早赎回,以恢复其自由身份,非雅利安人出身的奴隶,也不能随便虐待,如让奴隶搬运死尸,清扫粪便,或打骂奴隶,破坏女奴隶的贞操等,就要给受害奴隶以自由,所以有人说这是温和奴隶制。有的长期研究古印度史的权威专家甚至认为,奴隶在生产领域的使用规模也是有限的。这样,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在生产领域使用有限,就意味着奴隶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不占主导地位,或者说这个社会不是奴隶社会。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
三、多种姓与多教派
种姓制度 这是古印度的特产,西方人通常称此为“卡斯特制度”,印度人称此为“瓦尔那制度”,瓦尔那意即颜色、品质或肤色。这种制度在早期吠陀时代就萌芽了,进入次大陆的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即把自己当作高中贵者集团,而把当地居民称为“达萨瓦尔那”,意即敌对集团。随着雅利安人的内部分化,部落中出现了平民与贵族的差别,平民称为“吠舍”(vis氏族成员的意思),贵族称为“罗舍尼亚”(kajanya,意即发光,引申为显贵的意思),后贵族内部又分化为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这样就形成四个种姓的胚胎。
到后期吠陀时代,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婆罗门教的形成,四个种姓的(或四个瓦尔那)制度也正式形成。显然,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一分为二,以及雅利安人内部的贵族与平民、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分化的结果。当然,雅利安人对这种姓制度的形成也有一套说法。他们说梵天口创婆罗门、臂创刹帝利、腿创吠舍、脚创首陀罗。所以,婆罗门教的典籍给四个瓦尔那规定了不同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第一种姓是婆罗门(Brahmana,意即梵天所生)。他们主管宗教祭祀,属特权贵族阶层。他们垄断了宗教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力,而且其中一些人参与政权。
第二种姓是刹帝利(Ksatriya,权力意思)。他们是从“罗舍尼亚”发展而来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他们的基本职能是充当武士,国王也属于这一种姓。
第三种姓是吠舍。他们是雅利安人的一般平民,主要从事农、牧、工商,吠舍中有富人,也有穷人,他们在政治上无特权。
第四种姓是首陀罗(Sudra,可能是“小人”或“陷入悲哀处境的人”之意)。主要由被征服居民组成,但也有一些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这一等级的人主要从事农、牧、鱼、猎及各种低溅的职业,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参加宗教仪式,属于“一生族”,即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而前三个等级属于“再生族”。
在四个种姓中,前两个等级是统治阶级,后两个等级是被统治阶级;前三个等级有公民权,后一个等级无公民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念念有词的婆罗门是第一等,而掌握军政实权的刹帝利是第二等呢?这是由于婆罗门是“王者师”,一个婆罗门可以是几个国王的顾问,带有国际性,而刹帝利只是一国之主。另外,婆罗门念咒、占卜等方术也影响着国王的行政及军事行动。此外,首陀罗也不等于是奴隶,也有雇工等。所以种姓制度不是阶级划分,而是一种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列国时代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的。这种变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四个种姓的人都有贫富分化的现象,因而原来的种姓地位就不一定能反映一个人的实际阶级地位。从婆罗门来说,他们本是神权贵族,此时却有一些婆罗门从事农业,有的甚至穷的只有两头牛。还有许多婆罗门当了医生、信差、税吏、樵夫、商人、牧人、屠夫、侍卫、猎人、木匠。也有些婆罗门以赌博、讨好他人、斗鸡斗狗、演口技、算命相面、施魔术等手段谋生。刹帝利随着王权的加强和战事的频繁提高了社会地位。但也有地位下降的人。如有些刹帝利不得不从事农业和商业,有一个刹帝利王子甚至先后当过陶工、编蓝匠、花匠、厨师等低等职业。吠舍本是一般平民,但此时有一些吠舍经商致富,成为拥有大量财产的富翁,据文献夸大性的记载,有一个吠舍死后竟遗留下纯金8万斤,这些大财主还恃其财富跻身于统治者行列。当然,大部分吠舍则贫困化,甚至与首陀罗等级的人为伍。至于地位最低的首陀罗,其中也有少数人发了财,还成了富有的施主,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社会上受尽歧视和凌辱,生活极度艰难。从以上情况来看,四种姓与社会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或者说势力日益强在的刹帝利和吠舍上层,对于婆罗门高居于其上的特权地位越来越难以容忍。至于受尽欺凌之苦的吠舍下层和广大首陀罗,对这种所谓的前生造定的社会秩序当然更不满意。所以,种姓制度便成为当时社会的众矢之的。
到孔雀帝国时代及其以后,种姓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具体表现:首先是种姓制度更加森严。此时的法经与法典严格规定了各种姓的职业,并强调职业的世袭性,严禁低种姓从事高种姓职业,但允许高种姓的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从事低种姓的职业谋生。同时,要求各种姓的人在种姓内通婚,如果不得已而与其他种姓的人通婚,只许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此种婚称之为顺婚,反对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这种婚称之为逆婚。在法权方面,对四种姓之间有不同的规定,即前三种姓与首陀罗种姓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仅以侮辱罪而言,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罚款了事,但首陀罗辱骂雅利安人要割掉舌头。在宗教生活方面,首陀罗无权参加宗教生活,偷听者往其耳中灌熔化的锡或蜡,偷诵吠陀经的要割舌头,偷记吠陀经的要将其身体劈为两半。所有这些规定目的是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服务的。其次是种姓制度更加复杂化。种姓制度具有种族歧视性和排外性,不适应帝国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婆罗门教对种姓制度也做了一些补充和解释。即四大种姓仍是基础,但同时也承认了许多“杂种姓”。这样,不同的职业集团、不同的部落或民族就可以被安排在这些杂种姓里,像波斯人、希腊人、塞种人都被解释为堕落的刹帝利,因为他们是入侵进来的武士阶层,又是外族。此外,还有那些放弃本业的、违反禁婚规定的种姓,所以《摩奴法典》提到的杂种姓有几十种之多。同时,因强调职业的世袭性,在吠舍和首陀罗中又衍生出不少职业集团或新的种姓,加上落后的山林部落的居民,这样,在《摩奴法典》中提到的新的种姓多达50余种,印度人称这些集团为“迦提”(jati)。这些迦提的地位有高有低,地位最低下的、最受歧视的是旃荼罗,他们可能是落后山林部落的居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溅民,只能从事搬运尸体之类的工作,只能穿死人的衣服,用破容器吃饭。如碰上他们则是不吉利,所以他们行走时必须“击木以异,人则识而避之”。这些溅民据学者们估计,今天在印度仍占总人口的1/7。
种姓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变化的趋势一是等级歧视代替种族歧视,在当今的印度,有黑皮肤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也有白皮肤的溅民;二是分支越来越细,有的研究者统计,印度的种姓总计有3千多,仅婆罗门就有1800个分支,这是标准的多种姓社会。也是印度的一个顽症,它像钢铁般的框架,细节虽有变化,但框架依然存在,直到今天,仍在印度的占人口3/4的农村起着作用。它把印度害得像一潭死水,无生气,人们默默无闻,只要遵守其规定,便可获得安全。
宗教信仰 古印度也是一个多宗教教派的社会。在早期吠陀时代,雅利安人是原始社会式的自然崇拜,崇拜的主神竟多达3399位。到后期吠陀时代,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国家的出现,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婆罗门教也形成了,婆罗门教有一套比较系统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教义。其具体内容一是最高信仰为梵天。认为梵天是宇宙的最高主宰和创造者,宇宙万物和人的“自我”(即灵魂)都来自梵,人们只有通过抑制七情六欲,超脱现实的苦和乐,虔诚信仰梵天,才能使自我复归于梵天,即达到婆罗门教的最高理想境界——“梵我一致”。二是吸取了土著居民的灵魂轮回转世的宗教观念,创造了“业力轮回”的理论。所谓“业力轮回”,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造业,一造业必有果报,有果报就要经历灵魂的轮回转世。而轮回转世的好坏,则取决于前世的善行或恶行,即现世的境遇都是前世善行或恶行的果报。三是婆罗门教还为各等级制定了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达磨”(法)。认为凡是遵守达磨的,死后可升天,不遵守者则转生为首陀罗或动植物。此外,婆罗门教还大力宣扬神创四种姓说,力图说明四种姓是神意决定和永恒的。
婆罗门教的经典是《吠陀》,意为知识和学问,共有四部,即《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其中《梨俱吠陀》最古,反映了雅利安人侵入次大陆后在野蛮时代的情况,后三部反映的是雅利安人国家产生及迈入文明的情况,所以有早期吠陀时代和晚期吠陀时代之称。除四部吠陀外,还有解释吠陀的典籍或散文式的辅导材料,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
婆罗门教虽然认为梵天是宇宙万物最高主宰,但并不是一神教,被承认的神多达几千万种。有的神样子很怪,如“毁灭之神”湿婆,形象五面四臂。可能是由于神太多,太拥挤,无处不在,所以婆罗门教对神不立偶像,也不建神庙,这与埃及和西亚的宗教显然不同。婆罗门教崇拜的方式主要是祭祀,供品有粮食、奶、肉等,最上等的供品是用山果酿成的酒。这与其说是神爱喝酒,不如说是印度人爱喝酒。
到列国时代,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不仅起着衡量商品价值的作用,而且也起着衡量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人的价值尺度的作用,出现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观念。当时的文献就提到,“谁有财富,谁就有朋友;谁有财富,谁就有亲戚;谁有财富,谁就是世界上真正的人。”这就使婆罗门教受到了冲击,如前所叙,掌握军政大权的刹帝利和部分发财致富的吠舍对婆罗门高居于其上的等级制度已不能容忍,要求改革婆罗门教。于是,古印度在列国时代也出现了类似古代中国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情况。据文献可知,当时的教派竟多达96个,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佛教、耆那教、顺世论等教派。关于顺世论,我们在后面的文化部分中加以介绍,耆那教等不做介绍,只重点介绍佛教。因为此时虽然教派很多,但讨论的核心是如何脱离现实,这与中国在战国百家争鸣时期讨论的主题——如何改革现实正好相反。
佛教 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其创始人是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又称佛陀或释伽牟尼,意即释伽族的圣哲,他是迦毗罗卫国净饭王的王子,传说他结婚较早,但29岁时才得子,就在这一年,他放弃幸福美满的生活,离家出走,过起禁欲主义式的。所以要这样,是因为他发现人有生、老、病、死等痛苦,故出家修行。一位王子,苦行6年,皮包骨头,后在一次长达7天7夜的苦思瞑想后,终于大彻大悟,得道成佛。接着他在恒河流域传教40年,80岁逝世。关于他得道成佛的传奇故事当然是其信徒的虚构。因为佛教产生的原因我们已知道,是反婆罗门教的产物,而非某一圣哲一时的大彻大悟。佛教提倡“众生平等”,力图打破婆罗门教的种姓界限,这实质上代表的是刹帝利和上层吠舍的利益。
佛教的教义是四谛,即四条神圣的真理。四谛有苦谛、集谛、灭谛、道谛。苦谛是说人生有各种痛苦,如生、老、病、死等;集谛是说人所以有多种痛苦,其根源是由“欲望”造成的;灭谛是说既然苦因产生于欲望,那么,灭苦因就要灭欲望,这样才能达到超脱的理想境界,即“涅磐”境界;道谛是指达到“涅磐”境界的具体方法,即修道的八种方法,又称八正道,即“正见”(正确的信仰)、“正思”(正确的思维)、“正语”(正确的言论)、“正业”(正确的行动)、“正命”(正确的生活)、“正精进”(正确的努力)、“正念”(正确的思想)、“正定”(正确的自我专心)。
四谛论教义还包括“十二因缘”,这是集、灭二谛的具体说明,其主要内容是说人生有十二个互为条件和因果联系的环节。即:“无明”(愚味无知)、“行”(善恶行为)、“识”(精神活动)、“名色”(精神和肉体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