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的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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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eiww.com/kt 2007-03-23 15:46:24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约公元前1894年,至第六代国王谟拉比在位时(约公元前1792~前1750)国势强盛,统一整个两河流域,建成中央集权国家,政治上施行君主专制政体,法律上颁行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巴比伦的政治结构,最上层是国王,下面是富商大贾及封建贵族,再下面是黎民百姓,最下层则是奴隶。早期的巴比伦,国王之下原为据有土地的封建贵族。但因商业的发展,富商巨贾的势力反而逐渐凌驾于原有封建贵族之上。这时的富商巨贾,一面协助国王维持社会秩序,一面作为沟通国王与人民的桥梁。国王驾崩,王位由诸王子之一继承。这种制度,如果仅有一位王子,当然毫无问题;但若诸子相争,互不相让,便会惹起战乱。为避免独裁专断,中央政府事务常由中央及地方贵族佐以国王所任命的大臣议定推行。地方政府称省或市,在省市中,有长老或贵族组成的议会。此等议会对中央常有相当的约束力。由于这种组织颇为强大,因而即使在亚述统治时期,巴比伦地方政府仍有着一种地方自治形态。
巴比伦当政者一般为首相。通常包括国王在内均须熟谙《汉谟拉比法典》,同进确保其有效推行。虽经15个世纪,社会情况已经全变,这种情形却仍然未变。巴比伦法律一般具有3大趋向:由天断到人断;从严酷到温和;从坐牢到罚金。在较早阶段天断颇为盛行。例如犯巫虫或奸淫者会被投放幼发拉底河,被投者如得不死,证明其有神灵庇护,那他便可获得无罪释放。其后逐渐转入人断。人断初期,祭师就是法官,神庙就是法庭。至汉谟拉比时代,法官虽由政府指派,但法庭仍设在神庙。
复仇法是巴比伦刑罚法的开端。复仇法之特色为,受害者对施害者要采取同等报复手段被认为是正当的。例如,一眼抵一眼;一牙抵一牙;一臂抵一臂。又例如,房子倒塌压死者若非买主而为其子,则抵命者亦非建筑师而为建筑师之子。又例如,在伤人致死案中,如死者为别人之女,则抵命者亦非动手伤人之人,而为其女。随着时代的进步,复仇法渐为与损害相当的赔偿裁判所取代。最后,罚金成为惟一的刑罚。在这种情形下,出现这样的规定:伤人一眼,如所伤者为自由人,罚金为白银60雪克尔;如所伤者为奴隶,罚金为白银30雪克尔。至此,刑罚的轻重,除与伤害程度有关外,还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有关。巴比伦有许多有趣的规定:贵族与平民相比,贵族处罚较重,但平民若伤及贵族,平民往往会赔到倾家荡产为止。例如,平民打平民,打人者仅罚白银10雪克尔,但被打者若为贵族,罚金就要加到60雪克尔之多。
为达到劝告或警惕和效果,巴比伦有许多极严厉的规定。例如,子殴父,斩双手。医死人(或医瞎人),剁10指。为护士,换婴儿,割双乳。另外,规定处死的罪行一大堆:强奸、拐带儿童、抢劫、盗窃、乱伦、谋杀亲夫、祭师开酒店、收匿在逃奴隶、临阵脱逃、渎职、遗弃妻子及擅卖啤酒等。上述规定执行得很严格。由于严刑峻法达几千年之久,以致遵守上述规定,已成为巴比伦人的第二天性。
有些立法,现在看起来还很新颖。工资、物价及劳务收费标准一律由政府规定。医生收费,法律有明文规定。关于营造、制砖、成衣、石工、木工、摆渡、畜牧等工资,均曾详细记载于《汉谟拉比法典》。
按继承法,父死,财产由诸子继承。母亲仍为一家之主,但除保有其嫁妆、婚礼物外,其他财产不得分享。巴比伦不采用长子继承法,一家财产由诸子平分。这种办法对社会财富平均化颇为有效。一般而言,《汉谟拉比法典》有一条一贯原则,那就是重视私有财产。
在巴比伦没有律师,公证一般由祭师负责。书写其他法律文件如契约、遗嘱、字据等,找书记即可。有冤枉,状纸可以自己写,因为法律术语并不多。诉讼不受鼓励,《汉谟拉比法典》开宗明义地规定:"告人以死罪,无法举证则反坐。"行贿、受贿、伪证等绝无仅有。巴比伦大城设有上诉法院,法官由国王指派。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尚可向国王提出非常上诉。个人对国家无起诉权,但据《汉谟拉比法典》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有公家赔偿的办法。这类规定为:"抢劫者,处死刑。抢劫者逃逸。失主对神发誓后,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对死者家属付出1迈(Mina,约合美金300元)的赔偿金。"因此,政府及官吏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相当负责,除巴比伦外,今天还找不到这样的国家及城市。由此,使我们不禁要这样问,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所谓法律的进步,除了繁复艰深之外还有什么?(选自:《全球文明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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