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决定向电信服务“霸王试用”开刀。浙江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3日发布的《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指出,自2007年5月1日起,经营者采取免费试用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时,须标明服务项目名称、免费试用期限等。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拿到自己的手机话费清单时,发现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费名目。打电话到运营商那儿询问,才被告知“是推出的新服务品种,而且试用期已经过了,开始收费了”,让消费者哭笑不得,只能干吃“哑巴亏”。
新规定指出,免费试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经营者要提醒用户免费试用期限的截止日期,同时,应当标明用户接受该项服务产品所需要支付的费用项目名称、计费标准和方式以及取消和订制服务产品的方法等。 对提供的服务带有限制性附加条件的,经营者必须事先标明,并通过醒目标识提醒用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