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链接)
党代会常任制,是在党代会完成换届选举后,作为党代会主体的代表和作为党代会组织载体的相应机构在其任期内发挥作用、行使职权的一整套制度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确保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决策机关、最高监督机关的核心地位。具体说,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此期间,党代表的资格一直有效,其任期与地方党的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一般为5年。
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不仅要实行党代会年会制,而且党员代表也要实行常任制。从1988年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全国11个县(市、区)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截至2006年1月,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的10个市(区)、99个县(市、区)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