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对于‘一房多卖’现象,新《办法》有哪些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登记有无特殊规定?”、“申请房屋登记,要缴哪些费用,标准是多少?”、“未成年人房屋如何登记?”……新《办法》实施至今,许多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的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8月18日,记者就如何正确理解和解读新《办法》,采访了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科科长田荣禄和房地产交易科副科长魏雅锦。
房屋发生权属争议
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记者: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与以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有较大区别?
房管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首先是使房屋登记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房管局作为登记机构,将把这一服务从原有的强制性行政管理,转变为向广大市民服务的行为。权利人可自愿提出登记申请,未登记的,不违法也不罚款,但不发生效力,登记机关只提供服务。
其次是登记簿制度的细化和确立,登记簿发挥的作用将高于房产证。例如,在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将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大大强化。
通俗地讲,在《办法》实施后,现在的房屋登记簿就如同房屋的“户籍档案”,由专职部门统一集中管理,而房产证则作为房屋的“身份证”,继续由权利人持有。所以,广大市民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
夫妻共有房产
应办理共有登记
记者:在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中,许多市民存在两种容易产生纠纷的做法,一是作为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登记中双方都习惯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二是在二手房交易中,在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前,房屋产权还未真正过户,买方就习惯向卖方支付房款。针对这些情况,《办法》将怎样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管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都会抱着“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观点,认为在财产问题上没有必要过多纠缠。但这样的想法在很多时候却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办法》中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隐形产权人”需实名化,并实行夫妻共有产权实名登记制度。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登记。
在今年7月1日之前,原房屋产权交易或抵押等,均需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而在7月1日之后,登记将以实名制为准,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其单方就可以行使处置权。目前,市房管局已针对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开始拟订《自愿申请书》,夫妻双方在自行协商后填写《自愿申请书》,决定房屋产权是否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
为规范二手房交易,将拟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在受理后,登记前,这段期间内,将购房款交由机构监管。根据约定,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构将购房资金划到出卖人账户;不予登记的,则将资金划入买受人账户。
认为登记簿记载有误
可申请异议登记
记者: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申请异议登记?
房管局:可申请异议登记。新《办法》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而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以及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同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农村房屋
可申请房屋登记
记者:新办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登记有无特殊规定?
房管局:在新《办法》出台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在登记上有很多限制和困难。但随着7月1日《办法》的实施,首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纳入了房屋登记范围,保护了广大农村群众的利益。
从7月1日《办法》实施起,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但《办法》对此类房屋登记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农村村民住房不得转让给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只有建房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才能进行房屋登记。
记者:新出台的《办法》,收费有哪些变化?今后居民申请住房登记或非住房登记,将会收取哪些费用?
房管局:在新《办法》实施后,有关文件就对房屋登记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广大市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房管部门只对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对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而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将减半。
预购商品房
可预告登记
记者:市民在办理房屋贷款时,时常需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新《办法》实施后,抵押权登记种类是否有增加?
房管局:新《办法》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增加了很多种类和内容。现在不但可办理一般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还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这三种抵押权登记都可办理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为确定登记)。
如市民是用预购商品房来抵押贷款,并用于支付购房款的,还可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即为原来的期房按揭贷款登记),其流程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而以购买现房(二手房,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来抵押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只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未成年人房屋登记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记者:未成年人房屋如何登记?
房管局: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且需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处分未成年人房产,还应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应当公正。监护人一般理解为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