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天的牢狱之灾
成立专案组和周银校被抓,都没能打消于瑾对自身命运的担忧。
在她看来,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在网上通缉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别有深意。
于瑾说,这起纠缠多年的由拆迁安置引发的民事纠纷,并不致于上升到刑事诉讼,而且,她从来没有拒不执行过任何判决和裁定,因此,她更愿意将此事与举报周银校联系在一起考虑。
2005年4月,由拆迁安置引发纠纷的13名上访户到抚顺公安机关报案,称于瑾逃跑了,公安局竟然据此通缉于瑾。
事实上,这涉及到1997年一个危改项目产生的民事纠纷。当年,驻抚顺某部急需对其已成危房的营房进行改造,营房周围的住宅楼也需要一起拆除重建。当时,部队全权委托于瑾所在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动迁和新建。
人员的复杂性使动迁工作涉及了军地两种不同的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出现了13户上访户。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7月23日报道,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周某是当年工作小组成员之一,他认为后期出现13户上访户的问题,“关键就在于他们想享受两套房”。
顺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13户住户的回迁安置要求,判令于瑾所在的海外广厦公司履行回迁安置义务。
周某认为“于瑾很冤”,因为“海外公司不是拆迁主体”。
于瑾没料到,这个民事官司竟然在这个时间再次浮现,并且演变成刑事案件。
2005年7月末,她预感到形势越来越紧张,于是决定出走。
9月28日,她回到了沈阳。10月18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批捕,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于瑾有期徒刑2年。
在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谨”(该判决书将于瑾全部错写成了于谨——记者注)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谨拒不履行判决”。
判决书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将于谨的房产一套及轿车二台,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人于谨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86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于瑾不服,她给出证据说,其中一车虽被查封过,但卖的时候已经解封了,且由沈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完全是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而另外一辆车,从来就没有被查封过。
于瑾认为,该案件最不合理之处在于,2004年5月15日,她曾就此问题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法院也接受了申诉,但并没有给出答复,“没给答复就通缉、抓捕和审判我,这明显不合法”。
此案最终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06年6月21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
最终,望花区法院判决于瑾无罪。
但从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留起,到2007年2月16日于瑾被释放,她已经在监狱里服刑了509天。
彻底的拍卖:枕头、被子一件不留
于瑾从监狱里出来时,已经一无所有。
在被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后,2006年6月17日,她被冻结多年的房产和房产内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卖,其余则不知所踪。
在一份由法院出具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上,显示出这是一场彻底的拍卖:枕头、被子、碟子、饭盒、水壶这样的生活必需品,都被一一作价拍卖。其中还有于瑾儿子的一双轮滑鞋。于瑾的一个发带,评估总值2元,打六折,卖1.20元。而孩子的课本也没能留下来。
于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并且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她哭诉道:“为什么要这样执行,孩子的东西犯着你什么了?”
即使到现在,于瑾合法卖出的一辆车,仍然被扣押在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局,她多次前去索要,但至今未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法官也对这种执行表示“很明显完全不妥”。
省纪委一位熟知于瑾案情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于瑾的案情说明,于瑾的遭遇确实与举报了市委书记有关,“有关司法部门遭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但于瑾说,现在知道错了,那当初怎么整得那么厉害,“连孩子上学都上不成了,这样的处理谁受得了,究竟有没有人要对我的错误判决负责?”
于瑾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今年6月底,于瑾收到一纸《共同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她可以获得50548.79元的国家赔偿。
经历了509天的无罪羁押,于瑾感慨:“终于要出头了”。
这份标注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的文件显示,赔偿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和顺城区人民法院共同承担——“对赔偿请求人于瑾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机关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有罪的顺城区人民法院为该案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005年5月8日,于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通缉;2005年10月6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但在她被羁押了509天后,却在2007年6月21日被重审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2008年4月,于瑾以被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及被顺城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为由,提出共同赔偿申请。
《决定书》认定,顺城区检察院和顺城区法院“各应当赔偿于瑾25274.40元”。
但于瑾认为,5万多元的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她遭受的损失,在《司法申请赔偿书》中,她认为还应当赔偿她在被羁押期间看守所收取的住宿费、体检费、服装费,以及医药费,雇人照管孩子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且,于瑾认为,对她作出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被追责。
于瑾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规定,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检察、审判及执行工作中,如果故意违反与检察、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检察、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承担违法检察、审判的责任,“但我没有听说有任何公职人员因错判我的案子而受到过任何处理,相反,有人却升职了。”
7月10日,记者来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该院院长汪大同表示,没有考虑过追查相关责任人的问题。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错判,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水平不高,工作不严谨,考虑问题不周密,“程序上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太急于维护原告方的利益了”。
顺城区纪委负责人则表示,由于无人举报,他们尚未介入此事件,“如果有举报,我们会进行调查。”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负责人则告诉记者,他不了解此事。
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认为,根据渎职案件立案标准,有关机关在于瑾案中涉嫌“枉法追诉、裁判罪”。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和审判。
另外,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也属于“枉法追诉、裁判罪”范畴。
这位法官表示,从于瑾案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看,可能会涉及到以上两点,相关部门应该认真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