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双倍赔付该不该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承担已收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如果鑫苑名家预售证事件属实,则其应该对业主进行双倍赔偿。而对此,张凯认为,鑫苑已经按照合同当中的最高赔付,即首付款的万分之五/天进行赔偿了,不应该再双倍赔了。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如果鑫苑公司真是通过不法手段办到的预售证,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法,如果相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预售证,也构成违法,取消预售许可证是行政机关纠错的行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预售证取消后,以前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无效或撤销、解除。而按规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如果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本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但出卖人如在诉讼前补办好许可证的,合同仍有效。因此张律师提醒购房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在开发商没有再次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索取开发商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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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郑州的大型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7200万美元。下辖9家全资子公司、2家关联公司。公司的股东包括国际知名的对冲基金蓝山中国和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基金EI,股权投资4000万美元。
公司荣誉:“2004CIFA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2005河南省最佳雇主企业”,“2005中国值得尊敬的房地产品牌企业”,“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百强之星”企业。
2007年6月12日,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正式宣告成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是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是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全国化战略西南布局当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棋。
鑫苑置业(成都)08年大事件:
2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人志》总编、知名画家孙亚光起诉鑫苑名家“非主流”广告一案,原告索赔百万。
4月29日,鑫苑名家6号楼项目预售证(5325号)被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注销。
7月,鑫苑置业(成都)高层大换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