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查封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诚广场”部分在建楼房后,众多小业主和债权人也纷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对“中诚广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执行。各法院查封的部分房产都无法单独完工,从而形成复杂债权的局面。
为确保涉及“中诚广场”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切实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份确定了涉及“中诚广场”的案件统一由广州中院执行的处理意见。
1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中诚广场”第二次全体债权人会议,公布分配方案,标志着该系列案件的执行已经进入最后的分配阶段。“中诚广场”案件由于涉案标的额特别巨大,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债权情况复杂,备受外界关注。
“中诚广场”更名为“中石化大厦”
广州中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后,于2002年初委托中介机构对中诚广场项目进行评估,同时委托广东省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等5家拍卖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鹏城公司对外负债情况进行摸查,准备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过程中,鹏城公司要求在法院监督下由其对“中诚广场”自行转让。广州中院经审理,同意由被执行人对“中诚广场”16.5万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变卖,变卖单价为5600元/平方米,总价为9.24亿元人民币。买受人除了对项目进行装修外,还须将B塔6万多平方米房产在装修后交付给其他购房小业主。“中诚广场”B塔已经装修完毕,交楼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中诚广场”现已更名为“中石化大厦”。
债权分配顺序被确定
从广州中院在其审判网公布的债权登记情况看,该系列执行案件的债权总共分为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交付房产、工程款、抵押权、税收、一般债权共计七大类,债权人多达200多人,涉案标的额:金钱类债权(本金)17.65亿元,应交付房产6.2万平方米。
法院最后确定的债权分配原则是,前一顺序债权清偿后才进行下一顺序债权的分配。广州中院这次公布的分配方案,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交付房产均属于第一顺序,其债权(本金)可以足额清偿,购房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其中,广州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原主张债权的数额为4.9亿元,现为其预留的数额为1.9亿元。目前,广州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鹏城公司的纠纷仍在一审诉讼中。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跃南在债权人大会上表示,该院先后两次召开了债权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了部分债权人的异议,整个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但是,每个债权人的要求不一定都能够得到满足,有的债权甚至是无法实现,这点需要债权人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