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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产新规
2007-10-10 11:46:0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文字大小:【】【】【
  物业管理公司陆续更名为“物业服务”;向小区物业咨询新收费标准的业主节后扎堆;在处理车位问题上,业主开始引用物权法维权……本月起,物权法、新物管条例、物业收费新标准、保障性住房新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办法五项地产新规同步实施。昨天是新规实施的第二个工作日,记者调查发现,新规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颇为明显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定1

  要点:自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保护阳光权;小区车库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需要;不动产将施行统一登记制度,办理房产证将进入快车道;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等。

  影响:物权法的出台将对私有物业的保护提升到与公有财产相当的地位,对于房地产行业意义重大。

  规定2

  新物业管理条例

  要点:自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影响: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成为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一个正式监督部门,业主维权将真正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试行办法

  规定3

  要点:自10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将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物业乱收费现象有望应声而止。

  保障性住房新管理办法

  规定4

  要点:自10月1日起施行的本市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满5年后可有条件上市交易,骗购经适房将5年内不得再购,今后市民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到当地街道、乡镇办理,申请廉租房取消居住年限的限制。

  影响:政府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力度,增加了经适房和廉租房受益群体的覆盖面,部分既买不起经适房又不符合廉租房规定的“夹心层”人群将直接受益。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规定5

  要点: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首次把建筑节能工程明确规定为一项分部工程,规定建筑工程节能不符合规范不能通过验收。

  影响:不通过节能验收的工程不得竣工。这将把包括民用住宅在内的建筑节能监督落到实处。尽管新建工程可能会因为节能要求而略为提升成本,但对于控制日后居住成本效用很大,居住者也将因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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