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共有部分能否用来经营?其收益该如何处置?昨(11)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受委托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可以依约收取一定的报酬,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至少每半年公告一次收支情况。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业主所得收益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要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专户存储并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授权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