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委:北京年内将调整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证实,今年内将肯定会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进行调整,但具体调整时间和调整后的标准目前还未公布。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市将出台《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了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以及申请、审核的办法和措施。该负责人表示,规范和调整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等相关政策,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
家庭收入六万是动态因素
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的审核包括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等,其中,家庭收入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动态因素,当初定下来的6万元的标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的保障能力来制定的,但不同的发展阶段标准是不一样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这个标准将在今年根据最新制定的《北京市住房管理保障办法》内相关规定进行适度的调整。而实施后的新标准也将在一定阶段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此外,《北京市住房管理保障办法》将重点加强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制改革,从申请到审核都会出台相应措施,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从而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难题。
经济适用房怎么分才公平
关键在政府作为
经济适用房让开发商掌握放号权实在令人费解。在这种机制下,出现倒卖房号是很正常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开发商能熟视无睹而不垂涎吗?
保障性住房分配权绝对不能由企业或中介机构行使,也不能由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专断。可以将分配权分解为具体操办权和申购(租)确认权两大部分。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上,涉及的政府部门远不至一个二个,多个部门中的负责人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都有可能产生影响,因此选拔出操行良好的人选担任这些职责就显得极为重要。

漫画: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4月29日晚央视经济频道播了《安得广厦千万间》专题,说的是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分配购买环节出了一些漏洞,如倒卖房号(一个房号卖16万元)、骗购等问题。电视台邀请了多名专家参与讨论,出谋划策。笔者受其启发,也谈些自己的浅见。
倒卖房号的主因是政府行政不作为
经济适用房让开发商掌握放号权实在令人费解。在这种机制下,出现倒卖房号是很正常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开发商能熟视无睹而不垂涎吗?
正因为靠市场无法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政府才需要建立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以弥补市场的缺失。如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上政府又做了甩手掌柜,那么设立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初衷又怎能实现?
因而,在建设环节,可两条腿走路,政府自己大包大揽,或政府只作业主,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建成后工程交回政府。在分配环节,只能由政府自己全面负责,绝对不能让企业、中介机构插手,使政府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保障中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
政府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最佳理念:
保姆装钥匙,只当家不作主
政府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保姆,虽全面系统操办分配“家务”,但不直接作主。
如何当家不作主?作主的机制如何建立?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
一是规范程序,透明过程。程序规范才能使实体正确,过程无偏差才能确保结果不走样。因此,在制定分配办法时,关键在于走群众路线,广集众智、反复讨论、百炼而成。分配方法的成文表述尽可能具体、准确、周密、可操作性强,形成正式文件后,不仅应公之于众,还应将执行分配程序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媒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具体操作中对家庭收入的认定是执行分配程序的难点问题,如何核验个人申报的真伪成了保障性住房分配成败的“命门”。就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而言,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申报者想瞒天过海隐匿收入和财产是不容易的。群众的积极性起来以后,对透明化操作的技术性细节也应考虑细致,以尽可能有利于群众监督。如个人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的表格应设计得非常具体,可以细化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就业单位、岗位、职级、报酬等。
分散权力,有效制衡
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做到位之后,还应该分散权力,还权于社会和民众,以达到有效制衡。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应谨记这一经历史和现实反复验证了的结论。
保障性住房分配权绝对不能由企业或中介机构行使,也不能由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专断。可以将分配权分解为具体操办权和申购(租)确认权两大部分,将申购(租)确认权交给一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机制,具体操办权,可视其工作内容不同,具体分解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民政、房产、监察等不同部门。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申购(租)条件确定并充分宣传到位以后,申请受理权可放在最基层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将申购(租)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张榜公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购(租)条件(资格)不必确认,将申购(租)人名单及其收入财产等情况公示后,由社会和群众去审视监督。群众雪亮的眼睛会起作用,尤其是那些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群众(可能受益的主体)会倾注精力去关注公示出来的每一户家庭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是最有效的制衡方法。
●审核操办可以由房产、公安、民政、街道办事处、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进行。联合小组会审时会互通相关信息,这样一来,在分散权力的同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失误,并产生相互制衡。在审核环节申购(租)人是否符合条件不能由联合小组直接确认,联合小组只是将汇集起来的名单及申购(租)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初审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第二次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再一次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申购(租)资格的确认。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说明社会和群众已确认了申购(租)人资格,房产部门可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由联合小组集体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公示,经核实不属实且公示后提不出新的异议证据的,予以登记确认;相反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购(租)主体的确定。当符合申购(租)资格的户数小于或等于可供给量时,具备申购(租)资格者即为承购(租)的主体,但通常情况是僧多粥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承购(租)的主体。摇号应采取完全公开透明的方式(如电视现场直播)进行,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监察部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各界代表的监督下完成。首先,应根据同住家庭成员的人数分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等户型,将申购(租)主体归类。其次,分二步走,第一步通过摇号确定承购(租)户;第二步再摇号确定其承购(租)的房号。
用当其人,择贤掌舵
前面两点关于制度和机制层面的做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长效性的问题。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制度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在执行制度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尤其在目前中国法制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正如上文提到的,政府在分配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应扮演保姆角色,只当家不作主。如果保姆选得不好,如保姆不安分,私欲膨胀等,则可能乱了家庭,取家庭主妇而代之,从只当家不作主异化为又当家又作为,就会出现揽权越位,假公济私的现象;如果保姆不尽职,在执行中就可能因缺位而漏洞百出,给人以可乘之机。只要保姆不良,虽制度健全,执行中良好的制度也会走样,最后的结果与良好的动机可能完全相悖。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上,涉及的政府部门远不至一个二个,多个部门中的负责人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都有可能产生影响,因此选拔出操行良好的人选担任这些职责就显得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