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家长“保证”?
近日,一位学生家长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儿子所在的小学在组织学生到乡镇参加校外培训活动时,竟要求学生签定安全“生死状”,大意是学生外出期间出了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学校无关等等。王女士对此表示非常不满,认为这种做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令王女士感到疑惑的是,她在“生死状”上签了字,如果真有“意外”发生了,难道学校方面真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记者随即采访了市内几家小学发现,除了校外活动的“生死状”,其实在每学期开学时,几乎每位家长都会收到学校发给学生的一张《学生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安全保证书》,要求家长签字。薄薄的一张协议书上,竟立下了多达几十条的安全协议:学生不得在校内滞留,不得在下课时间互相嬉戏打闹,不得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得下河游泳,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很多家长也对这些条条款款产生了质疑,如果按照协议中所说要求孩子“规规矩矩”,对于正处在发育期的小学生来说,似乎有点苛刻。而这些安全协议,又会不会抑制了天真的孩子们活泼开朗的个性?如果孩子在学校发生了意外,责任又该由谁来负?
不签字,孩子第二天跟老师交不了差。而签了字的背后,是诸多家长万般的迷惑与无奈。
摔碎门牙“吞”下去
“其实,这些协议签了,就暗示着学生在校内校外出事,全由家长自己来承担。”面对学校立下的“不平等条约”市民黎女士深有感触。
3月27日中午放学前,在教室楼道外,黎女士的儿子田磊(化名)与同班同学在打闹玩耍时,无意间摔倒在地,两颗门牙打碎了半截。
事后,田磊家长黎女士找到学校,可是一直拖到今天,校方无任何说法。
“医生说孩子太小,要等到18岁才可以做烤瓷牙修补。”黎女士说,“修补缺牙的手术,一次大约要花费2000多元,而从18岁到70岁,田磊起码要进行6、7次这样的牙齿手术才能保住门牙。”黎女士在鼓励孩子坚强的同时,面对学校对此事表现的“冷漠”态度,黎女士也只好选择“坚强”。
她告诉记者,自己曾私下里找律师咨询过,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就成为学生的管理人(中、小学生在法律上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部分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不履行这种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田磊应该获得学校的相关赔偿,可是黎女士对学校赔偿只字未提,甚至从未开口向学校提出过赔偿。特别是当记者说明身份后,黎女士甚至恳请记者不要将此事见报刊登。
黎女士如此的矛盾与无奈令人不解。后来,在记者采访其它学生家长时,黎女士“不找学校理论”的做法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很多家长认为,孩子仍在学校上学,如果找学校麻烦,就是给自己的孩子找麻烦。更何况黎女士的孩子田磊进入该小学读书时,已经交了近万元的“高价”,为了区区赔偿费跟学校“扯皮”,影响了孩子在校的学习,黎女士权衡之下,只有“忍气吞声”了。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在市区内有还有些小学也存在类似事件,可当记者几经周折与当事人联系上时,他们却以各种理由婉言谢绝了采访。
校方称是无奈之举
对于校外活动立下“生死状”的现象,一位从教多年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说,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虽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是变幻莫测的,孩子如果出现受伤甚至死亡,学校方面是担当不起的。加上每次校外活动,每个班的学生数量至少在30人以上,负责管理责任的老师也不过是两个人,遇上听话的学生就很幸运,万一是调皮捣蛋的学生,对于老师而言,外出活动就不是一种享受,而是“活受罪”。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状”实在是一种无奈的做法。
市某小学的黄校长认为,现在在校的小学生人数非常多,学生活泼好动,意外事故难免发生。尽管学校做了大量教育预防的工作,但有时不是加强教育就可以避免的。“只要是校园里发生的事故,家长就认定了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责任,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黄校长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依照《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按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发生意外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索赔,一是通过学生自愿购买保险,二是启动校方责任险。同时,黄校长也指出,学生发生意外后,双方家长协商进行索赔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律师说无法律效力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一位袁姓律师说,学校为转嫁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这种做法与上述规定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家长与校方所签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首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其次,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述真实,而学校发“安全协议书”意思很明确:家长不签字,孩子就不得进入新学期。为了孩子,家长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得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这实际上违背了家长的真实意思。再次,学校发给学生的安全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律师称,学校里“安全协议”明显是带有要挟性质的,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有违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更不能是学生单方的责任。一旦发生意外,“安全协议”并不能成为学校和老师的“挡箭牌”。
记者 舒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