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野味”发财猎杀野物获刑宝兴宣判一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件
本报讯4月14日,宝兴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件,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宣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卢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被告人卢军在名山县万古乡岳父家帮忙做工时,与被告人李宣云在闲谈时谈起野味(野生动物食品),李宣云对卢军说:“老家房前屋后有野鸡,如果打到后拿到街上餐馆卖,价格很贵的,打得多就能大赚一笔钱。”李宣云叫卢云负责联系买主,两人共同发财。
12月4日凌晨2时左右,李宣云在他俩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装有去毛、剖腹后的6只红腹角雉、15只白腹锦鸡、2只环颈雉共23只野生动物的口袋交给卢军,由卢军运到城里卖掉。
卢军在返回途中,行至灵关镇青林坪木材检查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当晚值勤的灵关派出所民警盘查询问。询问中,卢军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宣云于2007年12月5日主动到宝兴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投案自首。
上述被猎杀的物种,经四川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站鉴定,红腹角雉、白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系四川省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宝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宣云、卢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宣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其行为构成私藏枪支罪。为了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不受非法侵害,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较好,宝兴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李建军钟琼